2004年12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劳动法实施10年面临重修
刘声

  在实施了10年之后,《劳动法》的修订工作已提上议事日程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今天对外宣布:“我国将尽快启动《劳动法》修改的调研论证活动,对该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、修改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充分调研论证,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。”
  据步正发介绍,目前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,突出表现在4个方面。“一些重要法律尚未出台,经常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;一些既有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,内容比较陈旧,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;不签劳动合同、拖欠工资、欠缴社会保险费、超时加班、不规范改组改制等现象时有发生;执法队伍力量薄弱,难以更好地完成执法检查任务等”。
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公布的一份调查显示:京、沪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最关注的法律是《劳动法》;在农村,劳动者最关注的法律中,《劳动法》居第二位。与此相对应的是,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服务市场日益火爆,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大大提高,并且希望通过《劳动法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  “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完善《劳动法》提出了新的要求,重点体现在4个方面。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说,“《劳动法》首先要适应目前就业格局、就业形式的新变化。”2003年底,全国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城镇从业人员40%,达1亿多人。“而目前针对灵活就业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空白,《劳动法》要适应这种变化,作出调整。”
  “城镇化的快速发展,如何适应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、保障其权益,是对《劳动法》修改提出的第二个要求。”王东进说,这包括“如何遏制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;如何改善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环境;如何建立适应农民工,包括失地农民、乡镇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”等问题。
  “《劳动法》修改还要适应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发展与国际接轨的要求。”据王东进介绍,“除了加强劳动执法外,还必须在劳动标准调整上既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,又要考虑借鉴国际劳工做法,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标准。”
  “如何处理好旧体制遗留问题,实现制度顺利过渡,是我们完善《劳动法》需要充分考虑到的第4个重点。”王东进说,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尚未理顺,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十分复杂,改制企业的劳动关系亟待规范,这些问题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今后不断完善处理方式、手段和途径。(刘声)